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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财保115号之七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258458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EQ3G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冀0828财保1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B区5、6、7、8号楼未售出房屋及地下储存间、地下停车位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二期B区5号楼1**402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二期B区5号楼1**402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