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财保1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EQ3G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27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冻结38940000.00元(因其他账户同时冻结,如实际冻结款项超出38940000.00元,对超出部分将解除冻结)。冻结期限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