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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财保115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258458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9EQ3G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涛二期B区5、6、7、8号楼未售出房屋及地下储存间、地下停车位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涛二期B区5、6、7、8号楼未售出房屋及地下储存间、地下停车位(详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不得出售、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