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监25号
原审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申请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8民特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