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扬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监25号 原审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北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申请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城2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申请人:**,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申请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8民特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