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16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六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衡水六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6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