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县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东县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宝鑫碳化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2017)黑03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