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伊拉哈镇。
委托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日期1981年12月26日,汉族,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本院一案中,***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9月5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一生水饮品有限公司尚欠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39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43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