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海赫饮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终12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海赫饮品股份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永勤乡荣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36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7813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宏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鹏,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海赫饮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百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百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鞠宏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