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509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14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988号华邦商务广场1幢19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健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200元。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