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0439号
原告:***,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988号华邦商务广场1幢19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