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6069号
原告:江苏盛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旭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61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宇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旭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