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781民初939号
原告:黑龙江省新时代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石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城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省新时代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与被告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时代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多元公司立即给付新时代公司工程款2,598,202.88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新时代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多元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铁力市依吉密河水源输水管道工程项目发包给新时代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为6,495,507.21元。合同签订后新时代公司开始施工,该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现多元公司仍拖欠新时代公司工程款2,598,202.88元。此款经新时代公司多次索要,多元公司拒不给付。
多元公司辩称:本工程尚未验收,竣工验收款及质保金尚未达到给付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无权向多元公司主张。对于工程问题新时代公司应立即维修,若多元公司自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新时代公司所举多元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出具完工证明一份及微信聊天记录两页(附卷复印件)。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新时代公司几次申请验收,但由于多元公司原因拒不验收。多元公司质证意见:此证据只能证明管道已经连接完毕,不能证明此项目已经竣工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2.多元公司所举照片复印件三张(附卷复印件)。拟证明:新时代公司所干工程未完工。新时代公司质证意见:该照片是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即便是拍照的照片原件也不能证明多元公司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认为,此组证据系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5日,新时代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多元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铁力市依吉密河水源输水管道工程项目发包给新时代公司进行施工,合同价为6,495,507.21元。该工程于2019年11月份开工,2021年10月15日竣工并交付多元公司。竣工后新时代公司多次提出竣工验收,多元公司一直拖延验收,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多元公司已经支付新时代公司工程款3,897,304.33元,尚欠工程款2,598,202.88元(此款中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324,775.36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第15.2.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并约定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新时代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规定,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0月15日竣工并已交付多元公司,故多元公司应自2021年10月15日给付新时代公司工程款并按双方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因在合同中双方已经对工程缺陷责任期进行了约定,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即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因自2021年10月15日至新时代公司起诉之日不满24个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现不具备返还条件,故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324,775.36元应在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新时代公司可以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另行向多元公司主张权利。因案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多元公司未支付新时代公司的工程款之中,在案涉工程竣工并已交付多元公司后,多元公司有义务向新时代公司支付此款。经计算多元公司应给付新时代公司的工程款为2,273,427.52元(2,598,202.88元-324,775.36元)。对于新时代公司的其他辩解意见因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新时代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3,427.52元,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2,273,427.52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LPR(一年期)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
二、驳回黑龙江省新时代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6元,减半收取13,793元,由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2,493.50元,黑龙江省新时代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铁力市多元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