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财保6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峰峰矿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昊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垄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528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垄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垄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821.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896821.11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垄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821.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