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财保11号
申请人:汉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越河镇后于家店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59359478XG。
法定代表人:许光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金街**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CF0TT18。
法定代表人:郑德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汉成线缆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2150000元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成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沧州市解放路支行的账号为10×××73及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业务处理中心的账号为04×××27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万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玉妹
书 记 员 孟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