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2154号

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金街。法定代表人:郑德浩,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茹彦、许颖颖,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磊,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