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2154号
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国际新城金街。法定代表人:郑德浩,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茹彦、许颖颖,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磊,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