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335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沧县。
被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3栋11层1115-11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CF0TT18。
法定代表人:郑德浩,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航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姚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