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4114号之二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东王庄工业区5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赵国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南城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南城区。
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晨宇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2225元,合计43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孙建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