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0)吉01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517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