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与***、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国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吉2426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35XXX23账户内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建国发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委托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解除冻结,2022年7月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反馈显示已解除对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35XXX23账户内存款520,000元的冻结。本局已将上诉保全行为结果反馈至民事审判庭。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6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财产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2426执保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