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保55号
申请人:**,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交汇沣润担保六楼。
关于**与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号35XXX23账户内存款520,000.00元。申请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8日赴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号35XXX23账户内存款520,000.00元(账户内余额不足,实际冻结9,890.39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2426执保55号,申请人**与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