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6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3591018800065XXXX账户内存款520,000元。申请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对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3591018800065XXXX账户内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冻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冻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