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766号
原告:淄博启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城二社区般河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通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吴六八。
原告淄博启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通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启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淄博启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