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8601行初1017号
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50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琰茹
审判员姜川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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