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22执957号
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国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66号。
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杨楼镇杨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20804.00元,执行费15608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萧县雁南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