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897号
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四化,江苏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区第二工业园银山东麓,漓江路南侧、连霍高速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传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1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