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安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75号
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华山镇工业园区66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四化,江苏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区第二工业园银山东麓,漓江路南侧、连霍高速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传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在永诚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