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3民初1647号
原告:***,男,1992年出生。
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