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69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薛二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琴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