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EAA9Q2M,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摆布河陆关粮食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K8UD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名下登记的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渝XXX),**期限为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