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98号之一 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仁市摆布河陆关粮食仓库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生,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重庆市南岸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贵州光大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与被告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办理。在办理中,本院已经裁定扣押申请人光大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121120639008941XXXX4、保全标的为3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在人民币39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益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调解,申请人同意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益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