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5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3587-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石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13843-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平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平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学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公司自愿放弃本院(2016)苏011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科学园公司承担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