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申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石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永平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科学园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学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江宁科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