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0538号
原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15幢二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南街21号(江淮景城32号商业用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2元,由原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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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