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7620号

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霖,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月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23,008.22元及违约金423,008.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签订《抗震支架专项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青岛新机场航站区信息中心工程的抗震支架项目的供货和安装,被告**作为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供货和安装。2019年3月4日,因两被告委派的作业人员在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电力事故,导致配电室低压柜及母线等设备损坏影响信息中心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私自脱离,两被告又拒不承担责任,为保证信息中心的正常用电,根据青岛新机场方的要求,原告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了维修及更换,费用共计423,088.22元。承包合同约定“如出现乙方人员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第一位的处理赔偿责任,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及时或赔付不到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赔付,视为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费用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如对赔付有异议,可另行诉讼解决。”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违规作业,给甲方造成了财产损害,随后又拒不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费用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所涉工程是否在原被告之间签署合同的工程范围之内,请法庭予以查明;第二,被告方没有参与涉案施工的现场管理,不清楚事情发生的过程;第三,从现有证据看,在事情发生以后,原告方没有及时通知过被告来参与事情的解决;第四,被告方对于本案当事人**的授权是有明确的书面文件的,授权范围是原被告之间合同履行相关的物料领取,不包含现场管理和其他施工事务,任何一方不应该将**的授权范围无理由的扩大。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只是在工地上负责送货和领料的,对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事故我不知情,当时我不在现场。不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合同委托方、甲方)与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专项承包方、乙方)签订《抗震支吊架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青岛新机场航站区信息指挥中心抗震支吊架专项工程的供货及安装。双方约定专项承包材料名称为“抗震支吊架”,指定材料品牌为“华固”,工程名称为“青岛新机场航站区信息中心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承包内容与范围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合同清单中所有施工内容”,工程工期双方约定自2018年1月25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18年3月31日前施工安装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施工与交货地址为青岛市胶东镇,双方约定暂估数量为8,033.27KG,暂估合同总额为271,524.53元;甲方确认的变更追加部分超过原合同30%(或补充金额超过5万)时,应办理补充合同(追加部分的付款按补充合同执行),变更追加不超过原合同30%且不超过五万时,不需签订补充合同,涉及价款在结算时一并调整;关于结算付款与保修金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按业主比例支付供方材料款,余5%的质保金,待业主已经支付需方质保金并整体工程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60日内付清质保金(无息),工程质保期为2年;合同约定乙方合同履行代表及工地负责人为吴志辉;乙方工地负责人应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及现场施工组织、人员调配、材料管理,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负责保修工作,解决应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负责将施工范围内工程所需材料运至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乙方必须和每个进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劳务实名制要求组织工人施工;如出现乙方人员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及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第一位的处理赔偿责任,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及时或赔付不到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进行处理赔付,视为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费用双倍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如对赔付有异议,可另行诉讼解决。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并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8年3月22日,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分包领料授权委托书》,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为青岛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胶州机场(项目)现场物资领用签收及保管,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本项目你单位施工所需甲供物资需经被授权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事后补签。”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供货,2018年6月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供货总重为5,539.4Kg,2018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金额总计185,631.44元。2018年12月27日,原告项目部预算员杨秀华制作付款单,提出向被告结算付款的申请报公司内部审批,2019年1月2日,原告公司财务部经理批准向被告付款;2019年1月3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收到原告支付的货款129,941.97元。

2019年3月1日,杨秀华签收了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货物860Kg。

2019年4月24日,原告发起召开了关于胶州机场信息中心工程配电室抗震支架安全生产事故专题会议,参加方有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高原监理、专业分包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代表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会议,原告对会议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告知与会人员。在会议中,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奎描述了其所见事故现场及抢修情况,其于2019年3月4日下班后接到“陈经理”现场停电要求其去现场的通知,二十分钟到达现场,发现“北京豪泰”的工作人员在打扫,其发现母线那个进线间短路造成燃爆,把下边那个柜子给爆了,其给陈经理打电话称“他们泰豪那帮人怎么安装支架,谁也不说,造成停电”,其要求现场的“北京豪泰”人员不准走,但拦不住他们全撤走了,其根据陈经理要求进行了抢修,把故障点母线拆下来,铜排拆下来,临时先供上电。在会议上,被告**称,当时支架要做增补,公司的人说来不了,就在现场找,其联系了人员,具体是不是“泰豪”的也不清楚,之前给其帮过忙;**将图纸打印出来给这个人,并告诉他们手续还没办完,等办完手续再进去施工;**在会议现场联系了其所找的实际施工人员,对方称有检查的不能到会议现场;经**现场联系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称“我们领导跟我说,这个事情我们公司是不认的”。

2019年3月13日,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报价单,对青岛新机场0.4KV开关柜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签订合同对应相同柜型报价为317,938元,后原告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开关柜设备供货合同》,原告采购1AN02/联络柜一台,规格型号为Blokset柜,合同总价暂定为317,938元。原告又与青岛三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场信息中心低压柜等配电维修工程专项承包合同》,由青岛三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机场信息中心低压柜等配电维修工程,具体包括信息中心1号柜变压器出线低压柜拆除、新低压柜安装、电缆头拆除恢复等,恢复全部供电工程等,合同金额暂定为105,070元。2019年7月24日,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全额317,938元增值税发票,2019年8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合同总价的50%计158,969元;2019年7月8日,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金额为63,042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8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付款合同总价的60%计63,042元。

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青岛新机场信息中心配电室设备损毁的函》,原告称由于被告负责人现场随意找的非专业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现场施工造成电器元件短路,致使配电柜损毁并引发停电事故,经原告询价,配电柜材料及施工费用为317,938元,母线材料及施工费用为105,070.22元。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支付上述费用共计423,008.22元。2019年5月17日被告给原告回函,被告主张没有与原告在2019年初签订合同,双方2018年签订的合同被告已经全部供货、安装完毕,并主张被告严格按照原告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绝无未技术交底、未通报、未做入场登记就进场施工的情况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胶州机场信息中心工程配电室抗震支架安全生产事故专题会议录音的完整性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鉴定技术部门后,2020年5月13日,鉴定机构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称根据目前检材该单位无法满足委托方要求,决定终止鉴定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其公司签字确认领取“施工所需甲供物资”,因此被告**是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被告**签字确认领取甲方所提供的施工所需物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会议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原告在录音时也告知了与会人员,原告取得该证据的行为合法,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录音证据的完整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因检材原因鉴定机构终止鉴定,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完整性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在胶州机场信息中心工程配电室抗震支架安全生产事故专题会议的陈述,其根据公司要求现场找人进行补增支架的施工,因此原告与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补增工程的事实。原告于2019年3月1日收到的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补增货物860Kg,没有超过合同总数量的30%,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补增工程无需重新签订合同,只是涉及价款结算时一并调整,其他事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根据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联系人员进行增补工程施工,属于履行合同的职务行为,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增补工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联系的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行施工造成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赔付,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对此应当由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重新更换相关设备及维修的费用中,除已经支付实际发生的以外,原告向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订购的设备,供方已经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属于确定发生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尚未支付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的安装及维修费用42,028元,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暂定价款,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算或已经全部付款,故对原告尚未支付青岛三鸿电力有限公司的安装维修费用因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实际支付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又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在对原告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金额的30%为限,原告主张的其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80,980.22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14,294元;

二、驳回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0元,原告承担3531元,被告苏州华固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长河

人民陪审员  蒋旭梅

人民陪审员  庄春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