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7财保53号
申请人河北瑞豪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39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7WCER0R。
法定代表人:果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瑞豪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石家庄山西路支行账号为13×××96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6694元。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石家庄山西路支行账号为13×××96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66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03.47元,由申请人河北瑞豪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