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2民初1459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友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沧州鸿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友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向民
法官助理林博
书记员姜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