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1450号
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1004。
法定代表人:孟祥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惠,该公司职员。
被告:盐城市陇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财富广场1幢1-150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敢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陇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云刚
人民陪审员 李春萍
人民陪审员 佟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兰 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