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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祥浦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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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3民初842号
原告: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宜兴市祥浦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原洪泽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3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厚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宜兴市祥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刚
人民陪审员沈月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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