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民初1006号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广安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30号平安办公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广安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家口市广安消防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广安消防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广安消防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4元,减半收取3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