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21号
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君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24F152Y,经营场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卫**。
经营者:***。
被申请人:无锡暨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1755849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新塘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君诺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无锡暨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君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暨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君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暨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