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江苏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580号
贵州高山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1)黔0121民初3143号之
一民事裁定,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在申请保全额度限额997152.00元内对江苏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2021年7月14日,对***名下位于江苏省邳州市毓秀华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