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9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庆,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丝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6616397Y,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4幢4-4号。
负责人:张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金丝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491227XL,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东路4幢4-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丝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原审被告苏州金丝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丝雀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交给我方的只是效果图,看上去很美,但事实上是不能用的。一审法院并未至现场了解情况,事实上***的房屋根本没有使用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的效果图进行装修,***花费6万元买到的只是一张画报。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将其帮他人设计的照片给我方看,我方表示满意,让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为我方按照照片的样子设计。合同约定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具体的图纸,但直至现在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仍未交付。
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辩称,我方已向***交付了全套的效果图以及全套的设计图纸,并非为他人设计的照片,我方的图纸清晰的显示出房屋结构、尺寸,都是***自己建造的房屋式样。合同签订日为2017年8月26日,约定的30个工作日内交付成果,后我方于10月7日将设计成果交由***亲自审核后,按照标准格式装订成册直接交给了***。虽当时因工作疏忽未让***签字,但***当天将图纸带回家经其家人审核以后,在微信群中明确表示其家人对设计图纸很喜欢,并对我方公司员工表示了感谢。因此,我方认为我方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图纸并交付,***及其家人亦对设计图纸表示满意,我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2.判令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苏州金丝雀公司返还***设计费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7日,***(为甲方)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为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位于太仓市王秀的自建别墅进行室内设计,设计费60000元。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三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认后甲方应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遵照甲方对委托设计所提出的意向和理念设计出初稿并交甲方审定。在甲方审定意见基础上,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稿设计。因甲方原因耽误时间,完稿时间顺延。在乙方设计初稿之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在乙方设计初稿之后和在按甲方选定的委托设计形式中规定的设计流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乙方已开始展开委托设计、但设计作品初稿完成之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所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还;甲方在乙方委托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后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支付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设计费60000元。
2017年10月7日,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向***交付设计图纸一册。同日下午7时43分,***在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的微信交流群中回复:“谢谢张总和员工的辛勤劳动,我家人都很喜欢。”此后,***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就装修设计的相关问题又通过微信进行了交流。
因***认为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未按期交付初稿,交付的图纸中存在房间效果图不足,尺寸不符、设计有缺陷、部分图纸无法施工等问题,***遂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由***提供的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设计图,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2017年10月7日,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向***交付设计图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亦通过微信表示满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设计、修改图纸,设计图纸存在完全无法使用等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主张解除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并要求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返还其设计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负担。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审中,***称其在一审起诉状中所提到的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于签订合同40天之后向其交付了设计图册初稿,属于***的误解,事实上其交付的不是初稿而是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为他人装修完毕的照片,照片上也没有尺寸。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与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恪守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应当向***交付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向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支付设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了设计费,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亦已向***交付了设计图纸,***收到图纸后在双方用以交流的微信群中作出了对图纸满意并向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公司员工致谢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已确认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诉称其收到的只是效果图、其他人家设计成果的照片,苏州金丝雀太仓分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上诉所称与其在微信群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相矛盾,亦与其在一审中作出的收到设计初稿的陈述相矛盾,本院碍难采信,***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祁 锋
审 判 员 赵 东
审 判 员 郭 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俊
书 记 员 杨舒静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