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宜兴市恩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90号
申请人:宜兴市恩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02YP68。
法定代表人:夏兴凯,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幢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6819784T。
法定代表人:陈风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恩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恩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宜兴市恩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