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某某不锈钢加工中心、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815号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不锈钢加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02MA1U0CPLXY,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跃进路56号豪德商务北广场1幢419室。
经营者:王荣定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6819784T,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幢14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风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亭湖**不锈钢加工中心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亭湖**不锈钢加工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亭湖**不锈钢加工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景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亭湖**不锈钢加工中心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万霞灿
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