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703号
原告:曲赞歌,女,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以东、皓月大路以南长春新城吾悦广场项目一期住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赞歌诉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赞歌撤回对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