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703号 原告:***,女,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以东、皓月大路以南长春新城吾悦广场项目一期住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佳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