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76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R6CA0U,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倪家塘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1641515P,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永前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许金虎。
原告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逞亮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常州市友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