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2民初11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庞丽杰,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学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庞丽杰、被告**、被告瑞缘公司代理人杨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3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瑞缘公司承包的汇文家园小区别墅、工业园区工程,交由**组织施工。2015年-2016年原告给上述小区干外墙保温工程。当时瑞缘公司经理罗兵说保证干完活后就给付工资款。谁知其言而无信。干完活后不给工资款。现共欠原告工程款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瑞缘公司说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了**。而**称瑞缘公司钱没有给够。因二被告互相推诿致使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一直没人给付。2018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3000元这一事实。故诉到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罗兵是瑞缘公司经理,我与瑞缘公司是合作关系,他们包工包料我干活。
瑞缘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款项已基本结清。原告与**间系雇佣关系,该欠款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瑞缘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中汇文家园小区及工业园区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工人原告***等人进行施工。2018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汇文家园劳务费25160元及工业园区劳务费7840元,还款日2018年6月1日前。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当时被告瑞缘公司承诺过保障工人工资,并由证人刘某、宋某出庭证实该情况,被告瑞缘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证人刘某、宋某认可原告起诉的钱款中包含他们二人的劳务费,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二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劳务费及要求给付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偿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