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2民初531号
原告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原告秦皇岛瑞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