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2执31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留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博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
关于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苏01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金额为货款145000元,以及违约金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人认可本院上述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峰
审判员焦宜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